全区各用人单位:
及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不仅关乎劳动者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现,而且关乎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等政策要求,现就规范劳动报酬支付事宜提示如下:
一、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国家规定,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替代。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不得顺延。依法保障劳务派遣、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相关权益。
二、严格执行工资支付标准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平台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适用其实际工作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三、依法建立劳动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四、明确劳动报酬相关规则
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新业态领域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由平台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劳动定额标准、抽成比例、计件单价、劳动报酬支付周期、考核办法等劳动报酬规则。
五、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施工合同要求履约担保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全区各级工会将以深入开展工会公益法律服务行动为抓手,面向广大职工、农民工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公益性、专业性、综合性法律服务,通过法治宣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法律援助、劳动用工指导服务等形式,密切关注各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等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况。深化“工会+法院+检察院+人社+司法”协作联动机制建设,依法对存在欠薪行为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共同防范欠薪违法行为,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北辰区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广大劳动者可通过拨打“12351”天津市总工会服务职工热线等方式反映。


